代理词要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株洲市某电热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杰公司)诉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某市亨信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信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亨信公司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阅读了原告立杰公司诉状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阅读了被告一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向委托人亨信公司进行了涉案前后情况的详细询问,并阅看了亨信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经过刚才的出证、质证、听取了立杰公司、一公司的辩论意见,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告要求追加亨信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与一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与客观实际不符。原告所诉标的物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亨信公司无任何侵权行为,亦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更是不懂法律基本常识。诉讼请求是法院依职权按当事人的胜败诉比例判决承担,不属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争,根本不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故,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亨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所诉的电子束熔炼炉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也绝非原告独家所有。

1、原告在诉状中称:电子束熔炼炉“……设计和制作相同或相近成套设备系原告的唯一业务”。实际该电子束熔炼炉在六、七十年代就由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发、设计、制造,其图纸及工艺流程早已流传全国。2008年5月,某市众邦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从沈阳金属研究所购买二手电子束熔炼炉一台,用于生产。当年至今,沈阳金属研究所为全国著名的设计、生产电子束熔炼炉的单位,与众邦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该电子束熔炼炉的主要部件有炉体、炉门、送料箱、扩散泵连接体等。

当年,众邦公司与原告亦有业务往来。经原告请求,众邦公司将购买的二手电子束熔炼炉图纸和旧电器控制柜从沈阳发给立杰公司。立杰公司此后设计图纸和生产工艺流程完全来源于众邦公司给其发送的设计图纸和工艺流程。怎么能说是他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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