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享受条件 :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3.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关键字: 高新技术 股东 企业 转增股本 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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