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作品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它是一部作品的产权法律保护方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十二条是中国政府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一、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软件作者,他对软件享有著作权。

二、软件著作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与软件出品商的商标权和专利权不同。

三、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著作权人对软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改编权等。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指通过相关机构将软件作品提交申请,取得国家权威机构的认证和登记。

五、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不能限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六、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人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发明酬金。

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包括盗版、复制、修改、销售、出租等一系列行为。

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在发现有他的作品被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九、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50年。

十、著作权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著作权人所有。

十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措施包括将软件作品加密、数字签名、使用特定的存储介质等。

十二、侵权行为需要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总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给软件作者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使其产生更多的优秀软件作品。同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也有助于平衡市场竞争,保护合法行业的利益,促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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