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赣中民四初字第6号原告广东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址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面581号穗景大厦B座405、406室。法定代表人:周湛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烈桂,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睿,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细妹,女,1958年月日11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基24号单元601室。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艺洲人公司)与被告熊细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睿、朱烈桂和被告熊细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艺洲人公司诉称,原告取得合法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专有出版、复制、发行、销售《WHY ME李宇春UNpLUGGED SHOW不插电演唱会》专辑节目(包括18首曲目、演唱会花絮和宇春日记),并有权对侵犯以上权利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原告在销售上述音像制品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开销售《李宇春生日演唱会》专辑,该专辑包含的曲目与原告正版专辑的18首曲目完全相同。被告在从事音像制品销售业务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盗版原告拥有独家版权的音像制品,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亨有的版权利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李宇春生日演唱会》音像制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含律师费150元、公证费1000元、查询费及差旅费150元)合计人民币6200元并对被告给予民事制裁。原告艺洲人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一)原告艺洲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熊细妹经营的赣州市章贡区京华音像制品销售部的工商证明,以证明原、被告在本案中的主体适格;(二)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以证明原告独家享有《WHY ME李宇春UNpLUGGED SHOW不插电演唱会》(含18首曲目、演唱会花絮、宇春日记)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发行、销售权利并有权对侵犯以上权利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三)江西省赣州市公证处于2006年6月15日出具的(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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