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国际”字样是突出其经营特点的限定语,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

1998年10月,陕西中大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中大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经营范围为服装、珠宝玉器等。中大公司在《华商报》等刊登广告,对其明星参与活动、促销活动、入驻品牌开业等进行宣传报道。2007年12月《华商报》公布了《陕西十大创富品牌企业候选名单》,中大公司入选候选名单;2008年12月,中大公司荣获当年度最佳时尚态度奖。2013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中大国际ZHONG DA INTERNATIONAL”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西安中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中大旅行社)成立于2009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等。中大旅行社自成立以来举办了时代之星夏令营等活动,并在宣传中突出使用了“西安中大”字样。

中大公司认为,中大旅行社的行为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大旅行社: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大”字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00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大公司自成立以来进行了广告宣传,且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加之其独特的市场定位,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中大国际”是中大公司的企业简称,“中大”是企业字号,该字号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意义。中大旅行社借助其企业“中大国际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将“中大”与“国际”字连用及在普通旅游广告中主要使用“西安中大”,本质上属于利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构成对中大公司在先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判决中大旅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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