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的重要性在于充分调动当事各方证明证据的热情。在维护当事方诉讼权平等的基础上,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及时查明案件,及时作出公正公正的判决。为了实现法律必须追求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以维护社会秩序,清理投资环境和规范经济行为。

主要是出于公平原则!

,以下侵权诉讼根据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人:(1)由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产生的专利侵权诉讼,是由该产品的制造商或制造商制造的。同一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要承担举证责任;

危险的操作者:(2)高风险操作引起的侵权诉讼,并且侮辱承担了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者:(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而提起的诉讼,侮辱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法律与法律的免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会造成损害。

(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侵权诉讼,以及建筑物上的架子或吊架的倒塌或掉落,导致跌倒造成损害的赔偿,业主或管理者应承担责任证明他没有过错;

动物饲养者:(5)因动物,动物育种者或管理者造成的动物损害的侵权诉讼。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缺陷产品的制造商(6)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提起侵权诉讼,并且该产品的生产商承担免除法律的举证责任; {}}常见危险人:(7)因常见危险行为而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而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则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医疗缺陷。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有八种案件的举证责任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特殊规定。

如果其他相关法律对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则应按要求执行。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以下侵权诉讼根据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新产品生产方法的发明由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生产同一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其产品生产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应承担举证责任;

(2)由高风险操作引起的侵权诉讼,受害人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3)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损害赔偿人对免于追究法律的起因的举证责任以及该行为和损害的后果;

(4)侵权诉讼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和架子造成的悬吊,掉落,因悬吊而造成的坠落损坏,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5)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者有过错而对动物造成的动物损害的侵权诉讼。责任;

(6)因瑕疵产品造成的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的生产者承担免除法律的举证责任;

(7)由常见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是指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8)由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引起的侵权诉讼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医疗过失来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针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及其规定提供了特殊的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在以下侵权诉讼中,被告应对原告提起的侵权事实的证据负责。这些侵权诉讼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 (2)侵权诉讼导致高风险操作;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其余部分,因吊物倒塌,掉落或坠落而造成损坏的侵权诉讼; (5)针对动物损害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和国内学术解释将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在字面上很明确。一般来说,它最初是由党证明的。交易对手证明了这一倒置,责任负担的主题已被替换。但是从逻辑上讲,倒置必须基于“正位置”。只有明确定义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才可以推翻。但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责任证明标准的问题。我们尚未阐明举证责任的“积极立场”。反转来自哪里?

根据《意见》第74条的规定,确实表达了扭转举证责任的意图。这种解释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并在《若干意见》第74条第1款第

段中作了说明。紧随其后的是:在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原告提起的侵权事实,则被告提供了证据并明确表达了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原则的颠倒。但是,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或者只是模糊的口号,因此“若干意见”不宜将该条作为举证责任予以反驳。如果在解释中避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直接规定了哪种侵权诉讼,则在被告向原告提起侵权事实时,被告将予以证明。这样会更好,您可以避免所有人。研究反演的前提。

除了质疑反演的前提外,《若干意见》第74条也值得探讨。从对第七十四条的解释中的侵权事实的分析来看,在侵权诉讼中,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侵权人已经犯下了侵权行为; (二)侵权结果; (三)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导致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若干意见”第74条规定,如果被告否认原告提起的侵权事实,则被告应提供证据。被告不应证明原告提出的抽象侵权主张,而应证明免除或不承担任何责任。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原告在行为和被告的结果之间没有提出因果关系或有害过失,则因果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事实就是证明哪一方是证据。由于原告没有提出因果关系问题,因此被告当然不会否认。也许解释的解释是原告必定会提出侵权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使被告否认责任自​​然归于被告。但是,实际上,原告通常不知道侵权结果与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清楚,则存在原告不提出建议的可能性。

其次,原告提起的侵权事实通常应包括侵权结果。即使原告不知道肇事者的因果关系或主观过失,侵权结果通常也很清楚。侵权结果具体包括损失的物质形式以及物质和精神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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