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A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B。

诉讼代理人:徐旅、戴明,均为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C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D。

诉讼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肖春,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珠海E创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B。

上诉人珠海A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C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原审被告珠海优;力创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E创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C公司系生产经童车、童床、婴儿寝用具、玩具等产品的外商独资企业,系“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实用新型专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2000年1月24日申请,2000年10月28日授权,专利ZL00227182.6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2008年1月24日。

C公司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一种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配置于一具有一可活动的推把架及置物盘的婴儿车上中的推把架可活动至一一第一位置或一一第二位置上,而该连接置包括有:一对枢接座,该枢接座设置于该推把架上,该枢接座并具有第一定位部及第二定位部;一对连接座,该连接座设于该物盘二端,该连接座可活动地枢接于该枢接座,该连接座上并设一定位件,该定位件可以于该连接座上活动,该定位件常态保持入于该第一定位部或第二定位部,使该置物盘保持水平,该定位并可脱离于该第一定位部或第二定位部,使该置物盘可随着该推架移动时于该枢接座上活动,而在移动的过程中保持水平,且不于将其内的物品翻落。

2007年4月,C公司以A公司和E创公司擅自生产售(包括在其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许诺销售)侵犯C公司专利权童车产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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