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千阳县邮政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千阳县邮政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千阳县邮政局、千阳县邮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三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绪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第5319995号“”注册商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人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衬衫;运动衫;茄克(服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鞋;足球鞋;靴;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08月07日至2023年08月06日止。2003年1月28日,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第93342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2006年11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2002年3月22日,第933429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另查,2013年11月28日,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委派公证人员孙祎、崔飞与原告授权公司代理人郑玉强一同到位于宝鸡市千阳县宝平路的邮政购物中心,郑玉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含有“”图案的腰带一条,郑玉强为此支出27元,并取得号码为NO.02201311280295的千阳县邮政购物中心购物小票一张,郑玉强在该中心换取了号码为02253787加盖“千阳县邮政超市发票专用章”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对以上购物行为,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出具了(2013)莱西证经字第1211号公证书,公证人员现场拍照两张,并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

再查,千阳县邮政超市系千阳县邮政局的分支机构。

原告福建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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