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闽民终字第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祥山,男,汉族,1951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赖培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欧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国义,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国钦,林松敏,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欧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宗金,董事长。

上诉人郭祥山、福建欧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氏发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欧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氏投资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祥山的委托代理人林天凯、赖培坤,上诉人福建欧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国钦、林松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福建欧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将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06年8月16日,郭祥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墙体安装饰面板的结构部件的使用方法”发明专利,2008年10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了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61011××××.6。2012年3月27日,郭祥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了2000元的年费。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墙体安装饰面板的结构部件的使用方法,结构部件是由饰面板背面的挂钉孔、安装在墙体或钢、木结构上的挂钉和结构胶所组成,其特征在于挂钉孔的孔边是向内往外倾斜,呈孔口小孔底大的形状,孔内填满结构胶后套进挂钉沉头部分,凝固后的结构胶就形成内大外小的凝固体,使在其中的挂钉再也不会从挂钉孔中脱落。

2012年5月,郭祥山发现欧氏发展公司在其开发的项目-“欧氏领秀”楼盘(具体地址:莆田市荔涵大道西北侧,莆田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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