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赣民三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市黄金海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鸿福雅居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少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新华,江西省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柯雅雯,女,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协会职员,住。

委托代理人汤志辉,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抚州市黄金海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抚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抚州市黄金海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新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汤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音集协作为甲方,于2010年11月8日与乙方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7月28日与乙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1日与乙方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08年9月5日与乙方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008年9月11日与乙方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010年7月28日与乙方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2010年4月12日与乙方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9年6月29日与乙方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要内容有:“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乙方是依法取得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双方就乙方拥有的著作财产权授权甲方管理事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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