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

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这

是目前较有影响的观点。第二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文书。第三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根据交通事故的

性质而定:如果是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责任认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

案件,则具有刑事责任认定的性质。第四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是因果

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责任,而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

据,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第五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是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

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

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

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

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

义上的举证责任。

关键字: 交通事故 举证责任 责任认定 观点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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