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的住所,执行合同的地点,签订合同的地点,原告居住的地点,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集体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使用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的管辖权。选择中国人民共和国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关于集体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众所周知,对于合同纠纷,当事方可以同意管辖法院,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适用范围

实际上,它仅限于与国内有关的与外国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和涉外产​​权纠纷。 (2)由协议管辖权所确定的管辖权法院必须是与争议实际相关的领土内的法院。也就是说,应该是被告的住所,原告的住所,执行合同的地点,签订合同的地点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协议的管辖权仅适用于商定案件的一审法院。 (4)协议的管辖权不能更改级别管辖权和专有管辖权。 (5)协议的管辖权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书面形式,并且口头形式无效。此外,《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权条款或诉讼前达成的管辖权选择。第24条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不明确的管辖权,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则选择管辖权的协议将无效,按照民事诉讼。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管辖权。这样,应在诉讼之前或签订合同时明确协议的当事方,并且该协议不应受两个或多个人民法院的管辖。由于这种管辖权协议,管辖权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且协议的含义丢失了。

2005年4月16日,湖南省邵阳市蔬菜和蔬菜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农业贸易公司)在武汉召开了全国干鲜水果业务会议,在北京,水果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签订了早期橘子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同年8月下旬,农业经营公司向批发部供应了3000片早橘,每片50公斤,每斤单价1.05元,合计15.7万元。发生纠纷后,任何一方均可在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26日,农商公司按约定向北京西直门火车站运送了3,000片早期橘子。批发部门将汽车卸货时,发现门附近有许多橙子。每块都没有几个烂橘子,但是每个隔间中的橘子都有很多烂橘子,有的甚至烂了大约七或八磅。为此,双方存在争议。同年10月18日,由于双方在争端解决上存在争议,批发部向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在武汉签订的。因此,合同中约定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批发部门可以向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规定

您好,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侵权管辖权包括:

1,专利侵权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的法律专利纠纷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的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而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侵权发生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承诺出售,出售或进口的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地方;使用专利方法的地方,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行使用,销售承诺,销售,进口等的地方;专利产品设计的生产地,承诺的销售,销售,进口等;模仿他人专利的地方。发生了上述侵权的侵权结果。

2,商标侵权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6条,侵犯专有权的民事诉讼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侵权货物的存放地点或者扣押被拘留土地的地点以及被告的住所均在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前款规定的侵权货物的保管场所,是指储存或隐藏大量侵权货物的场所;扣押土地,是指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扣留,扣留侵权商品的场所。

3。版权侵权管辖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著作权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著作权法》第40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存放地或者扣押被告住所和人民法院。前款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点,是指大量商业储存或者隐蔽的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没收土地,是指海关,著作权,工商等行政机关扣留,扣留侵权复制品的场所。

约定管辖法院可以是原告人所在地法院吗

商定的管辖法院可以是原告所在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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