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成功办理了一起十分典型的特许经营纠纷案件,这起案件充分暴露了特许方和被特许方(加盟方)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各自的法律风险,给品牌连锁行业如何规范经营、降低企业风险提供了很好的例证。兹总结为本文以飨读者。

一、案情概要

甲公司为某知名早教品牌企业,A、B、C等多家加盟商与甲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作为甲品牌的连锁门店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合同约定,加盟商除了一次性缴纳加盟费、保证金以外,每个特许年度开始前还应预缴一定数额的权益金,逾期不缴的承担违约金。

后因甲公司(即加盟系统的“总部”)在提供持续指导支持方面与加盟商发生了矛盾,A、B、C等多家加盟商拒绝支付权益金,因此甲公司向法院起诉。多家加盟商共同委托笔者代理应诉。

二、代理观点

案情看似简单,但是透露了许多典型的行业信息。首先,该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我国特许经营行业中,许多加盟商与总部之间的矛盾产生于加盟期间的“持续指导服务”。也就是说,特许方除了一次性授权品牌使用以外,还存在一种维护加盟体系有效运转、提供持续指导的义务。这是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其次,该案中加盟商普遍提出,总部公司存在一些不正常的内部矛盾,影响了品牌整体形象。这种情况在长期的特许经营活动中也比较典型,特许方自身的稳定性,对连锁体系有重要意义。再次,对于权益金的计算方面,双方也存在争议。以下简介笔者对本案的基本思路:

(一)持续指导服务

通常特许经营合同会约定,特许方除了将重要的品牌授权给加盟商使用以外,

还需要提供一些特定的后续服务;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特许方应当提供必要的持续指导服务。这一特许方的责任常常被忽视。笔者在本案中将双方证据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和对比,发现特许方存在明显的未充分提供持续指导的现象。这就意味着特许方有较大的违约嫌疑。

(二)品牌受损

本案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明文条款规定,特许方的品牌是建立在创始人某乙多

年研究独创的教学方法基础上的。但是恰恰在本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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