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远东水泥公司诉四方如钢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

(2015)京知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要旨】

一般来说,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对其权利基础是明确知晓的。倘若当事人在缺乏权利依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此时易被认定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判定是否构成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在考虑专利权本身复杂特性的情况下,结合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具体行为及其后续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介绍】

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四方如钢公司)拥有1件名为“井壁墙体模块以及采用该模块构筑井壁墙体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05335.1),该专利授权公告时包括产品权利要求1-10以及方法权利要求11-19。后在案外人提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四方如钢公司主动放弃了涉案专利中的方法权利要求11-19,并将原产品权利要求1-10修改为权利要求1-8。

2015年4月,四方如钢公司以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远东水泥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远东水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并索赔110余万元,后因故撤回了该案起诉。

2015年8月,远东水泥公司以四方如钢公司系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远东水泥公司认为,四方如钢公司故意隐瞒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部分无效的事实;并在上述无效宣告程序中将全部方法权利要求删除的情况下,仍然以方法权利要求主张远东水泥公司侵权;在修改产品权利要求后,仍然以原产品权利要求主张侵权。据此,远东水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四方如钢公司赔偿其律师费等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四方如钢公司在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远东水泥公司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致使远东水泥公司在诉讼中产生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判令四方如钢公司赔偿远东水泥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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