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机关不应受理已起诉的同一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1993 年4月23日,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微生物公司)的前身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含1—N—乙基庆大霉素C1a 或其盐的药用制剂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1998年8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并颁发发明专利证书。2003年1月,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药公司)的前身福州利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康公司)等三家单位共同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注册申请表,该表中第17项记载 “制剂中化学原料药来源为境内生产,生产企业名称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2004年5月21日,利康公司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药品名称为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注射液。2004年5月24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微生物公司。2008年7月18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微生物公司和方圆公司。方圆公司自2004年开始向福药公司提供硫酸依替米星原料药,直至2008年7月其成为专利权人后即停止提供。后专利实施许可人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禾公司)开始向福药公司提供硫酸依替米星原料药。2004年8月31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海南爱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公司)诉福药公司、海南豪迈医药公司(以下简称豪迈公司),第三人微生物公司、山禾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民事诉讼,2009年4月 2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爱科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5月,辽宁民生中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销售了福药公司生产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注射液。

2008年11月14日,微生物公司向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对福药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作出处理。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后,追加方圆公司为共同请求人,并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辽知执字(2009)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1.责令民生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停止销售上述专利产品;2.责令福药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停止生产和销售上述专利产品。福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福药公司未经专利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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