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陈有志为牟利以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885弄59号402室、101室为经营场所,开设“冬天的沙西米”、“健康连锁”、“selemon”3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美国安利公司“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倍力健、钙镁片等商品,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06万余元。201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陈有志的上述经营场所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等商品(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诉讼过程:陈有志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5日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2月16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交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8日,该案提起公诉。5月3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有志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陈有志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陈有志撤回上诉。经审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意见:美国安利公司被侵权的商标“纽崔莱”为国际知名商标,在国内营养品市场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陈有志开设网店销售假冒“纽崔莱”商标的营养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0余万元,其行为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还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对网络售假者主观“明知”的认定、如何评价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等问题。庭审中,检察机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质疑,一一予以阐明澄清。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公诉意见,不仅对售假者判处了实刑,同时判处了高额罚金,彰显出打击此类犯罪的坚强决心,凸显了良好社会效果。案件宣判后,引起凤凰网、东方网等网络媒体,《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平面媒体高度关注。上海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曾将本案评为2012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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