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知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杜拉格斯中暖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慧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向东、黎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枫。

原审被告贺叶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东超。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杜拉格斯中暖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拉格斯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5月8日,俞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浴巾架(20)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6年7月26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53010××××.X。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该浴巾架由两个长方形组成的T字形,在平面长方形中间还设计有两根挂架。2008年4月2日,俞光通过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向贺叶平设立的杭州钱江新时代装饰广场A区45号门店购买了一款杜拉格斯浴巾架,外包装盒上标有“dooa”、中国工厂: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桃村十八丘工业区大道12号、产品立体图案等,内装有杜拉格斯(中国)中暖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杜拉格斯营销中心合格证和保修卡。该产品立体图与内装的浴巾架相同。该被控产品与俞光ZL

200530106572.X专利的设计基本相同。2008年1月,贺叶平设立的杭州钱江新时代装饰广场加贝建材商行(A区45号)与杜拉格斯公司签订2008年杜拉格斯经销商协议,约定杭州钱江新时代装饰广场加贝建材商行为杭州地区“dooa杜拉格斯”品牌卫浴五金系列产品的独家经销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厂家提供的有关产品涉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专利权)的争议由厂家承担全部责任。此后,杜拉格斯公司向杭州钱江新时代装饰广场加贝建材商行提供五金挂件22套,价款15800元,于2008年7月4日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份。杜拉格斯公司于2006年5月设立,经营范围是制造、研发;水暖器材、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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