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可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委会富连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翁天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锡怀,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托克股份有限公司(STOKKEAS)。住所地:挪威王国斯科迪耶哈哲木。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塞特维克(TomasSettevik),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可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斯托克股份有限公司(STOKKEAS)(以下简称斯托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5日,斯多克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用于儿童座椅和可伸缩调节的搁脚的高度调节的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并获得授权,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5日,专利号为ZL200480018962.4,后该专利权人变更为斯托克公司。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为1-6,该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1.一种用于一模块的高度调节的锁定装置,所述模块是在一推车上的一杆柱或一椅子上的一杆柱上,所述锁定装置包括:一可移动的铸件,所述铸件部分地或全部地包围所述杆柱,一手柄,所述手柄偏心地转动,以便提供压紧力和抵靠在杆柱上的摩擦力,其特征在于,一摩擦元件布置在所述手柄与所述杆柱之间,且由所述手柄压紧抵靠在所述杆柱上;一弹簧布置在所述手柄与所述摩擦元件之间;所述杆柱装备有一摩擦构形,以及所述摩擦元件具有一对应于杆柱上的所述摩擦构形的结构形状。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是儿童庮4

关键字: 所述 佛山市 手柄 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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