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案情简介

1994年11月26日,甘肃省天祝县畜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畜产品公司)从湖南省安化县硒洲茶行(以下简称硒洲茶行)购进"九王阁"牌特制黑砖茶1477件。因该批茶叶包装袋上的五星图形与湖南省益阳县香炉山茶厂(以下简称香炉山茶厂)在紧压茶商品上注册的"五星及图"商标构成近似,该批产品在由畜产品公司销售了1427件后,所余50件库存产品被甘肃省天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

经查明,"九五阁"是硒洲茶行在茶叶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但硒洲茶行在其销售的茶叶包装袋上使用其"九五阁注册商标的同时,在包装袋的中心位置突出地使用了香炉山茶厂的"五星及图"注册商标。甘肃省天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硒洲茶行末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其销售的"九王阁"牌特制黑砖茶包装袋上将香炉山茶厂的"五星及图"注册商标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所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侵权行为。该局在责成畜产品公司对被查扣的50件侵权产品的装潢部分用黑色覆盖,并经该局查验认为合格后予以售出。

经计算,硒洲茶行共销售侵权产品1477件,非法经营额为177762.84元。畜产品公司共销售侵权产品1427件,非法经营额为199780元。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及第43条的规定,天祝县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对硒洲茶行处以非法经营额15%的罚款,计26664.43元;

2.对畜产品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2%的罚款,计3995.60元。

案情发生后,由于硒洲茶行与香炉山茶厂经协商后达成协议,后者于1995年3月10日书面呈天祝县工商局,免于追究其被硒洲茶行侵权期间所受经济损失的赔偿,因而天祝县工商局未责令硒洲茶行赔偿香炉山茶厂的经济损失。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将其注册商标在自己经销的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装潢使用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商标是商品及其包装表面的标志或符号,商品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区别商品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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