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灶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瑾鸿,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捷泰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B区科韵北路2号(厂房一)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6335125-8。

法定代表人:黄贞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宪华:男,汉族,******系佛山市南海区兴力研机械厂业主,注册号440682600872117。

上诉人潘灶金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捷泰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泰克公司)、原审被告曾宪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910039079.8)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捷泰克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黄建滨于2009年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管材切割机的管材夹持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11年5月18日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0910039079.8。2011年6月2日,黄建滨将上述专利权转让给捷泰克公司,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登记。曾宪华是产品宣传册《兴力研机械》中型号为”315系列-气压全自动切管机”的生产商,同时也是www.xingliyan.com的网站负责人。曾宪华在该网站中公开介绍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陈灼文是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捷泰克公司以曾宪华、陈灼文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于2013年1月1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25日,捷泰克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潘灶金为本案被告。捷泰克公司称,根据其调查及陈灼文于2013年3月23日提供的律师函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是由潘灶金提供给包括陈灼文在内的单位和个人,并以其个人银行账号收取了全部货款。潘灶金其对外宣称的产品生产者”佛山市莱德利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号”4406055128529”及被诉侵权产品上所标示的”佛山市莱德利机械厂”皆是不存在的企业信

关键字: 佛山市 原审 泰克 专利权 产品

上一篇: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都有哪些注意事项?下一篇:logo设计字体需要版权吗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