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娟,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市卓越工艺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光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华开,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智,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

原告佛山市富奥斯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富奥斯公司)诉被告彭州市卓越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州卓越公司)、孟庆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富奥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春利、张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州卓越公司、孟庆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富奥斯公司诉称:佛山富奥斯公司为ZL200930250549.6号“型材(AM-007)”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权至今仍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经查发现被告彭州卓越公司在全国设有众多销售网点进行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平开门门扇)。同时在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鉴于上述严重的侵权事实,原告为制止侵权对其全国的销售网点进行了调查取证,被告彭州卓越公司在全国范围大量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严重侵犯并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原告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孟庆智为被告彭州卓越公司的销售行为提供帮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应当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委托律师就被告彭州卓越公司的涉嫌侵权行为发送了律师函,但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专利权是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也是原告的智力成果,是原告投入了巨大的研发成本,包括前期的市场调研,后期的巨大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专利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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