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简称北大附中)

被告: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富泰公司)

被告: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方公司)

第三人: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教投公司)

【案情】

北大附中系第3703466号“”商标和第3703673号“”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寄宿学校等服务上。北大附中持有北教投公司40%的股权。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签订协议书,同意北教投公司在进行教育产业开发中使用“北大附中××公司”名称,但要求建立“北大附中××分校”时须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关审批规定,并经北大附中派考察组考察、论证。万方公司、北教投公司与另一案外人就在万方公司负责项目策划,富泰公司负责具体执行的“未名1898”楼盘中创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达成合作办学协议,北教投公司同意万方公司在项目销售期间,通过媒体、印刷品和户外广告宣传使用“北大附中”或“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的字样或与之相关的品名或标识。万方公司、富泰公司在与北教投公司开展合作办学过程中,对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进行了审查。后北大附中发现“未名1898”楼盘售楼处大量使用含有“”标识的宣传材料,使用北大附中名义并称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是其分校,北大附中以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并在《中国教育报》、《新京报》上消除影响。法院依法通知北教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万方公司与富泰公司对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进行了审查,应知晓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举办北大附中分校应履行的相关程序。现涉案学校的举办未经北大附中审批,万方公司和富泰公司即在“未名1898”楼盘的宣传中使用“”商标和“北大附中”文字,侵犯了北大附中对“”、“”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购买者在购房过程中,教育设施的配套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配套将对购买者具体选择哪个楼盘产生重要影响,在未经北大附中审批

关键字: 北大附中 公司 商标 协议书 楼盘

上一篇:专利转让必须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下一篇:2023年佛山注册国际商标申请资助时间及流程介绍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