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73民初2348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水口村公园路6号的厂房。

法定代表人:熊帮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汇特比高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凤东(土名深水力)四期A座2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行。

被告:李伯行,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新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汇特比高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汇特比高公司)、李伯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特比高公司、李伯行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南海简佳铝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530035628.0、名称为“中空门的配饰件(门魁3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涉案专利投放市场以来,受到消费者一致欢迎,而被告汇特比高公司作为门窗配件的制造商,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被告李伯行作为被告汇特比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使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且拒不开具发票,导致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且被告汇特比高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李伯行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汇特比高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被告汇特比高公司、李伯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3.被告汇特比高公司、李伯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汇特比高公司、李伯行均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名称为“中空门的配饰件(门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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