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兵。

委托代理人:莫田德,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耀桦户外休闲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良沙佳贤塘。

法定代表人:吴立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雄华,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立富。

委托代理人:陈雄华,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程兵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耀桦户外休闲家具厂(以下简称耀桦家具厂)、吴立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兵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认定被诉侵权网页上的信息由吴立富、耀桦家具厂发布。1.程兵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2012)粤广南方第127108号公证书)取得吴立富的名片,该名片上记载的联系信息包括店址、厂址、手机号码、链接网址等,均与被诉侵权网页上的信息相同。2.被诉侵权网页上登载的“耀桦休闲户外家具厂”的厂址为“佛山市乐从镇良滘沙工业区”,这个地址虽与耀桦家具厂工商登记的厂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良沙佳贤塘”有差异,但实际上,当地人习惯把“良滘”写成“良教”,而“良滘沙”包括“良滘、良沙”,良滘沙工业区覆盖了良教工业区,因此,被诉侵权网页上登载的厂址信息与耀桦家具厂工商登记的厂址信息实质上是一样的。3.在佛山市家具行业,以“耀桦”为字号的仅被申请人耀桦家具厂一家。程兵通过公证((2012)粤广番禺第41963号、41964号公证书)保全的本案两被诉侵权网站,一网站注明“佛山市耀桦户外休闲家具厂”,另一网站注明“佛山市耀桦休闲户外家具”,均是指向本案的被申请人耀桦家具厂。4.有新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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