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淄民三初字第267号

原告:肥城瑞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远利,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洪梅,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齐鲁石化研究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褚文颖,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维营,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肥城瑞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洪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肥城瑞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远利,被告解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褚文颖、韩维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肥城瑞源工贸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初,原告法定代表人董涛与被告解洪梅取得联系,并达成技术转让意向,口头约定被告提供胶乳与高苯胶乳复配技术的配方及流程,原告向被告支付技术转让费80000.00元。被告承诺按照其配方能够转化成阳离子胶乳,并且在乳化沥青中能够长期稳定使用。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转让费80000.00元打入被告指定的账户。但原告收到被告的技术资料后,严格按照被告的配方经多次试验,所配置胶乳不能完全乳化,无法使用,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技术转让费8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解洪梅辩称:2013年4月7日,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将其自主研发的胶乳转型技术(即将复配的阴离子胶乳转化成阳离子胶乳)以8000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技术转让款后将转型技术资料交付原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电话录音及整理的书面录音记录。

证据二、原告法定代表人董涛与被告解洪梅的短信记录及聊天记录。

证据三、被告发给原告的技术配方及流程资料。

证据四、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转让费的银行转账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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