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73民初1202号

原告:冯裕龙,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科,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福敏居古典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经营者:汪敏珍,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告冯裕龙诉被告新会区会城福敏居古典家具店(以下简称福敏居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裕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科、福敏居家具店经营者汪敏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裕龙起诉称:2015年8月22日,冯裕龙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名为“贵妃床(GC-510)”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11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317684.3,该专利至今有效。涉案外观专利造型美观大方,品质优良,深得广大消费者喜爱,投入市场后取得了较好效益。但冯裕龙发现福敏居家具店擅自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损害了冯裕龙的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福敏居家具店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专利名称为:贵妃床(GC-510),专利号为ZL201530317684.3】,即福敏居家具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2.福敏居家具店赔偿冯裕龙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由福敏居家具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福敏居家具店答辩称:福敏居家具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是没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是从其他厂家进货,有单据证明。

冯裕龙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ZL201530317684.3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ZL201530317684.3号专利收费收据;

证据1-2拟证明冯裕龙依法享有涉案专利权,且该专利至今有效;

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江江海第4121号公证书;

4.被诉侵权产品实物;

证据3-4拟证明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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