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输了,虽输犹胜;被告赢了,虽胜犹输。--记发生在两医学教授之间的全国首例发现权之争

2005年09月29日

附:

1、起诉书

2、一审代理词

3、一审判决书

4、上诉状

5、二审代理词

6、二审判决书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第1号案例——<?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教授诉教授侵犯发现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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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原告教授,男,64岁,上海铁道大学附属甘泉医院遗传学教研室主任(教授、主医师),住本市新闸路1050弄8号。

被告:候辉光,男,上海铁道大学附属甘泉医院神经科主任(教授、主医师),住本市延长中路500弄8号甲302室。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停止剽窃原告对我国首例“良性先天性肌营养不良症(简称BCMD)”的发现权、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2、 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因被告之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之经济损失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3、 本案案件受理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2年8月27日,梅光坚带其7岁患儿鲍梦艺至上海铁道医学院附属甘泉医院(现改称为上海铁道大学附属甘泉医院)遗传学教研室遗传咨询专家门诊处向原告进行遗传咨询。梅光坚称:鲍梦艺自幼四肢无力,三岁才学会走路。智力发育正常。其祖父、父亲、姑母自幼均有类似情况。要求原告对该病进行诊断并解答有无治疗措施。经初步检查,结合梅光坚对鲍梦艺及其家属成员的病史介绍,原告初步诊断鲍梦艺患有“肌营养不良症”,遗传方式为“AD”(意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为进一步确诊病情并对症下药,原告向梅光坚建议,让鲍梦艺住院诊治。因原告所在遗传学教研室无病床,而该院神经内科设有病床,原告决定请该院神经内科会诊,并让鲍梦艺于8月29日起住入该院神经内科痋2人种与白色人种中的BCMD病例有何差异进行论证。故上诉人称BCMD在黄色人种中存在是未知的事实,上诉人由此享有首例发现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提供)(责任编辑:朱妙)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第一号案例文引自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编的《上海审判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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