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复审申请,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取得注册商标后是需要使用商标的,如果三年内无正当的理由不使用商标的,注册商标就有可能被撤销,那么商标撤三复审申请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被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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