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东红、鑫东华腾公司共同起诉称:原告赵东红是名称为“测定人体反应时的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赵东红已将上述专利以独占实施许可的形式许可原告鑫东华腾公司实施。从2006年3月以后,原告从被告的网页等渠道得知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尤其被告奇胜运动器材公司制造侵权产品,频繁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并以低价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经比较被控侵权产品,其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故二原告共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2、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97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3 300元。 被告奇胜运动器材公司答辩称:1、被告已经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了大量文件证明原告的专利权是无效的,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权利是不公平的。鉴于该专利存在不稳定性,本案应当中止审理。2、被告制造的产品使用了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而且,被告的产品从技术特征上看也没有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奇胜机械公司答辩称:奇胜机械公司不是本案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东红是名称为“测定人体反应时的方法及其装置” 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其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11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5月26日,专利号为ZL01134857.7。2004年5月27日,赵东红与鑫东华腾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鑫东华腾公司以独占形式实施本专利技术;实施地域为中国大陆;实施期限为本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鑫东华腾公司将其全年销售额的8%支付给赵东红作为专利使用费。目前本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一)本专利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为:一种测定人体反应时的方法,其特征是它包括如下步骤:a、受试者按下启动键后,在若干个信号灯中不定时随机地使任一个信号灯发光,或信号灯发光同时发声器发声;b、受试者必须看到某一信号灯发光后,才能手离开启动键,正确按下与之相对应的反应键; c、用仪器记录下直接反应时和间接反应时;所述直接反应时是,当信号灯发光或发声器发声后,受试者手离开启动键的时间,它反映受试者对信号灯或发声器的反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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