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一、关于申报主体问题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主体一致。母子公司应分别申报,母公司申报时只能包含母公司的情况,不能以合并报表的数据申报;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只能以总机构申报,应包含分支机构所有情况。

二、关于收入口径问题

公司想申请为国家技术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率15%,请问认定条件要求高新收入占总收入60%,总收入是否含投资收益?

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除上述各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产品、自制半成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货款、劳务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确认的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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