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榕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11-A。

法定代表人郝社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超颖,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南路0号。

委托代理人丁兆增,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超颖、被告福州广播电视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丁兆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知名电影作品《卫斯理蓝血人》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于2010年9月21日通过其所有的福州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非法传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卫斯理蓝血人》,并通过上述行为获得了相应的非法利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再次通过其所有的任何频道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卫斯理蓝血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福州广播电视集团辩称,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享有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许可权利。1.原告未提供电影公映许可证及涉案电影权利证明;2.原告提供的原版光碟未提供发票及相应的购买凭证,并非是音像出版社合法出版,无法证明是原告的原版光碟;3.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香港影业协会提供的证明无法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监播资质,不能进行证据保全。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据%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福州广播电视集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被告福州广播电视集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邱灿明代理审判员潘 筝人民陪审员陈 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陈 琦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福州 东阳 广播电视

上一篇:第十八类商标转让中含有1804小类的商标有哪些?下一篇:很多歌都没有版权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