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福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关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春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洪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斌。

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志坚。

上诉人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群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金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伟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李春刚、被上诉人吴洪娅、何斌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东阳市虎鹿大院缝配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其所拥有的图形商标获得了注册,注册号为第197689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裁布机、裁布机刀片、包缝机刀片、锁扣机刀片、缝纫机针板、旋梭(缝纫机零配件)、压脚(缝纫机配件)、卷边机筒、缝纫机刀具、裁布机用砂带,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止。2009年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976892号商标转让给伟群公司。2005年11月25日,何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图形及字母商标,使用商品为砂布、研磨材料、磨光制剂、砂纸、磨利制剂、研磨机、金刚砂。2009年9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该商标予以公告。同年10月12日,伟群公司向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10月14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傅延乔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晓东等人一起来到东阳市虎鹿镇缝配城创越针车商行购买风顺砂带等物品。创越针车商行出具了《浙江创越针车商行发货清单》一份,并向胡晓东提供了联系人为何斌的名片一张。同时,公证人员对该商行店面外观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所购物品的样品一式四份封存后交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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