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杭滨知初字第464号

原告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栋、王伟杰。

被告朱千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万沛。

原告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卡通公司)诉被告朱千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南卡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千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南卡通公司诉称:中南卡通公司已在国际分类第28类项下取得了注册号为6311188的“劲爆战士”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其原创的动画片《劲爆战士》自2008年10月27日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以来,影响力不断扩大,衍生产品“劲爆战士”牌陀螺玩具投放市场后深受消费者喜爱,十分畅销。中南卡通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委托西湖公证处对朱千亿的侵权行为予以公证证据保全。朱千亿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犯中南卡通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中南卡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千亿:1、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中南卡通公司商标权的商品;2、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3、支付中南卡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027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南卡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第6311188号商标注册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中南卡通公司是“”商标的权利人。

2、(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12791号《公证书》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证明朱千亿销售侵犯中南卡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事实。

3、公证费发票、购物发票及电脑购物小票,证明中南卡通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4、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证明中南卡通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的事实。

朱千亿未到庭答辩,于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朱千亿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1、其所售商品为汕头市澄海区锦华丰塑胶玩具厂所生产的“锦华丰”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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