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地域性,与商品有形性及自由流动性相比,服务无形性特征明显,也就决定了服务商标与特定地域密切相关。那么地域性对服务商标保护有什么影响?

有些服务类注册商标中提供的服务项目具有一定地域性特点,并不意味着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能覆盖至商标权人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在区域。服务商标知名度的覆盖区域,在商标侵权判定中不应作为混淆判断的重要依据,而应仅作为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以及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考量因素。”

2.对赔偿金额的影响

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决定了其知名程度及影响力的范围,也可据此判断被告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被诉侵权行为对原告经营造成的损失,这些都是酌定赔偿金额时予以考虑的因素。因原告尚未进入被告所在地经营,所以判赔金额有所降低,这也符合一般裁判标准。

3.对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中“原有范围”认定的影响

在施行的新商标法中,对先用权的行使和容忍是有限度的:该标识只能由原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不得超出该使用范围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将导致该先用权被滥用而加剧该在先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一步扩大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仅冲击我国遵循的商标注册基本制度,变相架空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对注册商标权人不公平,更会助长市场竞争的无序发展。

软著之家提别提醒,在未注册服务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案件中,将被诉侵权标识原使用范围限定在原使用地域范围内,得到实务界较大范围的认可。这与商品商标明显不同,因商品可自由流动,一般认为商品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原有范围”仅限于商品类别,而不限制被告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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