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4)莆民初字第406号

(2015)闽民终字第1266号

【裁判要旨】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关键词搜索,即使未进行商标性使用,由于缺乏合理使用的理由,不当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为自己争取交易机会和关注度的行为仍然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公司(下称罗浮宫公司)系“罗浮宫”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包括家具在内的第20类。“罗浮宫”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连天红家具公司(下称连天红公司)与力天红家具公司(下称力天红公司)系关联公司。力天红公司通过与百度公司签订合同并交纳一定费用后,在百度网(www.baidu.com)开展关键词广告搜索业务。经公证演示,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罗浮宫家具”关键词后,出现的搜索结果页面第二条标题为“红木家具品牌连天红高贵不贵www.liantianhong.com”,点击该网址链接后即进入连天红公司网站首页。该关键词及标题内容系由力天红公司在推广系统后台自行添加及撰写。罗浮宫公司起诉认为连天红公司和力天红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客观上帮助了侵权行为的实施,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力天红公司将与“罗浮宫”商标有相同文字的“罗浮宫家具”设置为关键词,导致相关公众对罗浮宫公司与连天红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连天红公司作为受益人及关联公司,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事前已经尽到一定的合理审查义务,事后也及时断开相关链接,对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连天红公司及力天红公司共同赔偿罗浮宫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宣判后,连天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涉案行为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但该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户产生不恰当联想,误%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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