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212—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海蝶音乐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路××号××大厦××楼××室,组织机构代码××××08-2。

法定代表人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花园××层,组织机构代码××××46-4。

法定代表人Scott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海蝶音乐影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十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530—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十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7日,许某出具《授权书》,将其作词作曲的十八首歌曲以专有许可的方式授权北京海××音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独家使用授权内容,以及向未经许某授权超范围使用授权内容的侵权者进行维权的一切事宜,使用期限自2011年5月17日至2014年5月16日止,使用地域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的十八首歌曲包括了《在那不遥远的地方》、《我们的恋爱是对生命的严重浪费》、《叹服》、《多余的解释》、《不煽情》、《白马非马》、《庐州月》、《单人旅途》、《灰色头像》、《我无所谓》十首歌曲。

《寻雾启示》、《自定义》两张CD专辑收录许某作词作曲并由其演唱的十八首歌曲,其中包括了《在那不遥远的地方》、《我们的恋爱是对生命的严重浪费》、《叹服》、《多余的解释》、《不煽情》、《白马非马》、《庐州月》、《单人旅途》、《灰色头像》、《我无所谓》十首歌曲。两张专辑包装及光盘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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