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智高文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哲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赣民三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智高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桔洲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佛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帆,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哲琳,男,汉族,系南昌市西湖区福广源食杂店经营者,住。

委托代理人邬志勇,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智高文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哲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智高文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帆,徐哲琳的委托代理人邬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梁佛南于2011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彩泥套装(3D)”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8月8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130417777.5。2012年12月26日,专利权人梁佛南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将专利权人梁佛南变更为东莞市智高文具有限公司(简称东莞智高公司)。2013年2月27日,东莞智高公司在徐哲琳处购买了“小吉鸭3D彩泥”一盒,并取得收据一张,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

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彩泥套装(3D)”包含组件1、2、3、4、5、6、7、8、9、10,组件1为盒体及U型提手组成,组件2、3、4、5、6、7为动物图形,分别为猴子、熊猫、熊、狗、猪、猫,组件8、9、10为与针筒配合的五角星、梅花、圆孔状模具。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组件1-7与东莞智高公司专利相似,组件8-10与东莞智高公司专利完全不同。

另查明:徐哲琳销售的“小吉鸭3D彩泥”系上海小吉鸭文具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生产。庭审中,东莞智高公司不同意追加生产厂家为本案当事人。

2013年7月11日,东莞智高公司将原诉讼请求第4、5项合并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

关键字: 东莞市 东莞 被上诉人 上诉人 南昌市

上一篇:申请集体商标应具体的条件?下一篇:天猫网店转让存在的三大误区?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