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加藤电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横滨市。

法定代表人:加藤智章。

委托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贤起,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下西技研机器制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负责人:尹寿枝,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京莉,北京尚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巍,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将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下西孝,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加藤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加藤会社”)因与被上诉人东莞下西技研机器制品厂(以下简称“下西技研厂”)、丰将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加藤会社诉称:加藤会社系专利号为ZL00134282.7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加藤会社经调查发现,由下西技研厂制造,下西技研厂、丰将公司销售的案涉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与其案涉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一致,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受加藤会社委托,加藤会社的代理人蒋贤起通过公证取证形式对案涉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保全措施。经分析比对,加藤会社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案涉ZL00134282.7号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对应,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下西技研厂制造、销售涉嫌侵权的案涉产品,构成对加藤会社专利权的侵犯。丰将公司购买案涉产品并将其作为复印机的零件,进口到中国境内,其行为构成专利权意义上的为生产经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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