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众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大迳村石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肖裕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书君,东莞市沙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仁东,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明均,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衬开,女,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厚街宜明家私经营部的开办人。

上诉人东莞市众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海林、原审被告陈衬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海林于2013年6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黄海林于2012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报刊架(8825)”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230407575.7,后于2012年12月12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黄海林在陈衬开经营的东莞市厚街宜明家私经营部中发现众发公司及陈衬开所生产、销售的家具产品与本案专利产品相似,且在市场上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黄海林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众发公司、陈衬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并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生产工具以及所有库存涉案侵权产品;2、众发公司、陈衬开赔偿黄海林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3、、众发公司、陈衬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众发公司答辩称:东莞市生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公司)拥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在先使用权,生根公司在2010年1月已经设计投资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众发公司与生根公司是业务合作关系,两个公司生产的产品相互摆在各自展厅进行销售,生根公司在2010年4月、9月两次接到广州伊和佤诺进出口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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