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71号

原告:方培基。

委托代理人:郭志杰,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洁,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虎门富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银龙路富民个体商场B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洁航。

委托代理人:张良飞,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金老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溪北村莲田8号。

法定代表人:林小平。

被告:林坤生。

委托代理人:何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培基诉被告东莞市虎门富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富民公司”)、泉州市金老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老鼠公司”)、林坤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培基的委托代理人郭志杰、被告富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良飞、被告林坤生的委托代理人何庆到庭参加诉讼。金老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培基诉称:方培基于2012年10月1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名称为运动鞋鞋底,中国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3月20日授予原告该专利权,证书号为第2366254号,专利号为ZL20123049××××.X。2014年7月30日,方培基委托代理人方彩华在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在东莞市虎门镇百达大道附近的富民鞋业皮具城内门面标识有“鞋业皮具城C加50”百盛字样的商铺内花189元公证购买三双侵权产品。经查,富民公司系“百盛”的业主,金老鼠公司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林坤生是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综上所述,请求判令:一、富民公司、金老鼠公司、林坤生立即停止对方培基外观专利侵权;二、富民公司、金老鼠公司、林坤生赔偿110000元;三、富民公司、金老鼠公司、林坤生支付公证费500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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