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樟木头阳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维多利亚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秦栋干。

委托代理人:钟春标,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海连,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佳修,男。

委托代理人:唐淑萍,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阳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假日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叶佳修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22号、第000031号公证书显示,在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所购买的公开出版的唱片资料上载明《流浪者的独白》等歌曲的词曲作者是叶佳修,《三个字》的曲作者是叶佳修。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40号公证书显示,叶佳修声明自己是《无啥通无采》等歌曲的词曲作者,并提供了作品手稿。上述3份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31号、第000022号、第000040号《公证书》均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邮寄至湖北省公证协会的对应编号公证书副本核对相符,并由湖北省公证协会分别出具了(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叶佳修于2011年6月28日在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吴锡坚就叶佳修之音乐著作权遭受不法侵害事宜,在中国大陆执行维权行动,吴锡坚的代理权限为包括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签字立案起诉、代为参加庭审答辩、申请执行等特别授权。此外,吴锡坚有权再授权中国大陆各地维权公司、律师事务所或个人执行相关维权事宜,该委托有效期为三年。叶佳修将其享有音乐版权的歌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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