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凤凰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爱信广告有限公司。

曾任青岛东拓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拓广告公司)负责人、后到爱信公司任职的李宏信多次委托凤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宜成拍摄与海信电脑产品、服务等内容的照片。被选用的13张照片(凤凰公司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用于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广告宣传,广告载体包括企业画册、宣传单页、产品外包装、报纸、车体广告等。1998年12月24日、1999年12月27日、2000年4月7日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先后与李宏信负责的东拓广告公司签订3份印刷合同,由后者印刷海信计算机样本及宣传单页,合同中均约定承揽方提供的图片应保证拥有版权或合法使用权并许可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无偿使用。

2001年2月1日-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与爱信公司签订《企业画册定作合同》,约定承揽方自行完成画册及单页样本,包括图片的设计和拍摄,承揽方委托第三方完成部分工作的,应保证工作成果的合法使用权并不得侵害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承揽方承担知识产权纠纷的全部责任。随后,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由爱信公司定作企业画册和宣传单页。爱信公司制作时使用的周宜成所拍照片中包括东拓公司制作宣传品后交给海信计算机公司的部分照片,也包括爱信公司委托凤凰公司周宜成拍摄的照片。周宜成末与东拓广告公司、爱信公司或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约定照片著作权的归属,周宜成同时说明其拍摄的海信计算机的照片的著作权由凤凰公司享有。后凤凰公司发现海信计算机有限公司在其广告印刷品上大量使用凤凰公司的摄影作品,并在社会上广为发布。

[审判]

1.一审法院审判推理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特性之一是独创性,不具有该特性的成果就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自勺作品范畴。周宜成拍摄的照片中的素材(物品、人员、场景等)虽然不是本人提供,但在拍摄过程中,拍摄角度、光圈、曝光速率等的技术性因素的选择体现了拍摄者的特有经验,这一经验的发挥运用产生了拍摄者独创性自勺智力劳动成果。因此,周宜成拍摄

关键字: 海信 公司 凤凰 计算机 有限公司

上一篇:如何理解专利pct优先权?下一篇:break out v6那有版权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