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原告:

某某,男,51岁,汉族某某所工程师(已退休),住某某市某某营三号东区某幢602室。

被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某某。地址:

某某市某某营三号。

法定代表人:

赖仪一,所长。

第三人:

某某,男,57岁,汉族,六十三所高级工程师,住某某市某某营三号东区某某幢402室。

1985年4月初,某某从其妻某某处得知华东工学院研制的“冰棒电冰箱简单控温器”未获成功,于是,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在自己家中的电冰箱上分析试验,开始研制一种新型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经过一个月的研究,形成了初步技术构思和实施方案。同年5月8日晚,某某向某某介绍了业余研制“电冰箱控温器”的经过,并委托郑按其要求,用SL134集成恒流源代替华东工学院采用的热敏电阻作为温度取样器搭试一个性能样机电路板,并当即给郑40元,用于购置元器件。同月12日,郑花了21.24元购买了部分元器件材料,利用业余时间和自制土万用表等设备,为某某搭试了一个试验电路板。因该电路为负反馈放大器电路,带负载振荡,在电冰箱上无法实际应用。之后,某某继续研制,调试新的比较器电路,于同年7月,完成“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并将样机送至某某九二四厂和苏州香雪海电冰箱厂进行测试。两厂的试验报告证明,该样机基本能够达到设计效果。同年9月,某某主动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某某(以下简称六十三所)领导汇报,并表演了自己研制的产品,建议六十三所组织生产,投放市场。同年10月,某某在六十三所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征得所在室领导同意,邀集某某仁、某某、某某主等三人组成为苏州电冰箱厂做对口样机试验的研制小组。同年11月,某某开始着手申请专利的准备工作。同年12月,六十三所决定对该“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申请专利保护。之后,由某某和该所专利代理人某某共同起草了专利申请文件,将某某、某某仁、某某、某某、某某主填写为设计人。198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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