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君,女。系东莞市道滘南成百货店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仁武,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金连,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陈丽君因与被上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洁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知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顺洁柔公司现系涉案第3787927号、第333331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378792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纸手帕;卸妆纸巾;纸餐巾;纸巾;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钉书机”,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第333331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纸手帕;纸巾;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

陈丽君系个体户东莞市道滘南成百货店的经营者,该店成立于2009年9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零售日用品等,经营地址为东莞市道滘南城东豪花园东面楼丁铺。

2012年3月14日,中顺洁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与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的公证员曹崇杰、公证员助理叶婉茹一同来到位于东莞市道滘镇南城村环城路南城批发部的商铺(位于东莞市道滘镇,门口标有“南城批发部”字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胡某某在该商店购得“精柔”纸巾两条、“三木森”纸巾一包,并取得盖有“东莞市道滘镇南城批发部专用章”的收据一张。公证人员将胡某某购得的上述商品进行了封存。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2)粤莞东莞第004629号公证书。当庭拆开公证封存实物,封存实物为三包纸巾。其中有两条“精柔”卷纸,一袋“三木森”抽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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