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撰写可能影响权利实现

如上文所述,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申请人往往倾向于夸大或者过于强调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这样虽然可能有利于专利申请的授权和确权,但在侵权判定中却可能对专利权人不利。诚如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前首席法官Giles Rich所述,专利是一个“权利要求的游戏”,权利要求界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虽然尚无明文直接规定技术效果会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却已经体现在当前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了“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原则的实现要求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特征需达到与专利对应特征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则不会构成侵权。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1)》中给出的符合发明目的原则也要求,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由此可见,技术效果在事实上已经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了限定。

相关司法案例也支持上述论点,如上海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其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238号)和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

以上可以看出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在侵权诉讼中可能会成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的根据,或者说,权利要求要以能够实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的方式来进行解释。即便%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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