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光文

【案 情】

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民出版社。

2006年5月,原告上海文艺出版社通过竞标方式获得易中天著《品三国》图书专有出版权,并于同年7月在全国出版发行,该书经原告的大量商业运作,成为十分畅销的热门图书。同年8月,原告发现两被告出版、销售的《品三国前传之汉代风云人物》(以下简称《品三国前传》),在书名、封面设计、开本、作者署名及版式等方面与《品三国》十分相似,遂以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6万元。对此,被告人民出版社持否定意见,认为被告的《品三国前传》与原告的《品三国》两本书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两书的书名、内容不同,被告的封面设计是独立完成的,至于两书的图书厚度、开本、字体相同,这是业内常态。这两本书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也不会使读者发生误认,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裁 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民出版社在出版《品三国前传》之前,已出版了同一内容的《易中天品读汉代风云人物》,该书的书名、外观装潢及版式等均与《品三国前传》不同,该社在原告的《品三国》出版之后,将同一内容的图书改头换面,并刻意在书名、外观装潢及版式等方面与《品三国》保持一致。另外,《品三国前传》的内容均为汉代早期历史,与三国历史毫不相干,被告人民出版社将书名定为《品三国前传之汉代风云人物》,并突出使用“品三国前传”的作法,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侵权故意。

《品三国》图书的封面、封底、书脊及勒口组成了该书的外观装潢,其内容均系原告独立创作完成,其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因此法院认定该书外观装潢是原告商品的特有装潢。《品三国》一书是原告的知名商品,而被告出版的《品三国前传》与原告的《品三国》在书名、外观装潢及版式,乃至于开本大小等方面与原告图书相同或相似,整体视觉效果较为近似, 足以使相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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