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A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兰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B。

诉讼代理人:徐旅、戴明,均为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C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陈D。

诉讼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肖春,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东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B。

上诉人珠海A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C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原审被告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C公司系生产经营童车、童床、婴儿寝用具、玩具等产品的外商独资企业,系“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0年7月26日申请,2001年5月2日授权,专利号为ZL00228933.4。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2007年7月26日。

C公司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一种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包括一骨架、可移动骨架之轮组以及一装置于该骨架握把处之收合控制器;其特征在于该收合控制器包含有一壳体,该壳体具有一容置空间;一按键,该按键具有一压挚端,并可于壳体内滑动;一对钢索,其一端连接收合控制器,另一端连接于释放关节;一对驱动杆,该驱动杆主要以枢接的方式枢接于把手上,并分别具有第一端与第二端,且位于按键上方,其中之第一端分别连接钢索。

2007年4月,C公司以A公司和E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包括在其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许诺销售)侵犯C公司本案专利权的童车产品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A公司和E公司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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