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组织机构代码:62171081-4。

法定代表人:白宇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建国。

委托代理人:候正怀。

原告***与被告***、被告***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英,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谢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建国、候正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自2000年至今一直在峨眉山市桂花桥镇棬鱼路66号经营***的饲料,且按***峨眉经营部提供的饲料统一价格销售表销售饲料。2014年8月左右,***得知***从2013年7月份左右开始在峨眉山市符溪镇经销***的饲料,但销售价格低于***峨眉经营部提供的饲料统一价格销售表的指导价,一袋饲料比***卖的低10元左右,以致其十多年的老主顾不再在其处购买饲料。事发后,***多次找***峨眉经营部协商处理此事,但其一直拖延不予解决,导致***无法继续正常经营饲料,老主顾拖欠的饲料款也收不回来。***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决:1、依法确认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案外人王海东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的户籍信息,拟证明因原告***所销售被告***生产的饲料,系通过案外人王海东于该公司所开设之销售户头实施,故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被告***峨眉经营部制作的《饲料价格统一销售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系按照其所规定之价格销售该公司所生产饲料;

证据3、被告***出具的编号分别为0012971、0013000、0013027、0013204、0013222、0013237、0013330、0029051、0029360的销售发货单九份,拟证明原告***从该公司所进饲料时的价格(价格由打印部分和手写部分构成);

证据4、冠名为《饲料配方》之表格复印件四份,拟证明被告***所销售饲料价格比原告售价的低;

证据5、视频光盘一张,拟证明被告***低价销售饲料的事实。

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童仁杰出庭作证,童仁杰作了“虽未直接去***处购买饲料,但由名为童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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