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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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网站制作案例说起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的解答,电子证据是指借助于现代数字化电子信息技术及其设备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电子证据,通常是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能够反映计算机工作状态、网络活动以及具体思想内容等事实的各类电子数据或电子信息,如电磁或光电转换程序、文字与图像处理结果、数字音响与影像等等。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其他证据难以企及的优势,如以技术为依托,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像传统证据中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具有精密性。但由于电子证据又有以下劣势,需要区别于对传统证据的调查认定:第一,电子证据隐蔽而复杂。电子证据常隐藏于计算机等各种各样的数字存储设备,涉及的取证技术可能相当复杂。若被删除的文件在操作系统中无法看见,就需要专门软件查取。第二,电子证据非常脆弱。一般书证或物证上的痕迹和各种特征,可以长久保存,任何改动或添加都会留下“蛛丝马迹”,采用通常技术不难识别。但电子证据使用电磁介质,存储的数据不仅修改简单而且不易留下痕迹,这导致了当有人入侵系统而操作人员误操作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况发生时,电子证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修改甚至全盘毁灭而不留下任何痕迹。

笔者去年代理的一起网站制作纠纷案件中,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最终,通过认真研究,集思广益,使得真相大白。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2009年4月24日,甲女士与乙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书》,委托其建设网站,合同金额33400元。但甲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同年7月1日交付网站。同月20日甲到乙公司了解到,原先做网站的程序员小廖做别的项目去了,现在由程序员小田接手, 8月4日甲收到了项目进度计划表(新),根据该表,网站将于同月31日完成整合,但直到11月9日,程序员小田请假回家,网站仍然没有交付甲验收、使用。在此期间,甲在小田的安排下购买了虚拟主机人民币1980元、支付宝服务人民币600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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