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申请过程中遇到商标类似的情况应当如何解决?在当今知识产权的时代,申请具有自己独特企业特色的商标,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但是往往会出现企业在申请商标时,被告知有另一家企业同时注册了类似的商标,这就会为正在申请商标的企业带来不小的困扰。那么企业商标申请过程中遇到商标类似的情况应当如何解决呢?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通过商标法可以看出,商标初步审定的是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即谁先注册初步审定谁的。即最重要的就是申请日期,此为商标局判断权利归属的基础标准。

1、对于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将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供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提供的使用证明要充分显示出使用日期。在多个同日申请人均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提供的使用证据则只能以早取胜,这就要求申请人在商标使用之初就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2、在提供的证据皆无效或不能证明使用在先的情况下,商标局将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

3、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或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商标局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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